[幹譙] 軟體鑑賞期之腦殘、白痴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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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一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那就是搞不清楚狀況的台北市政府官員及市議員,在那邊炒作在 Apple App Store 上購買到了無法使用的軟體卻又無法退費這個議題。台北市法規會甚至還要求 Apple 及 Google 必須提供使用者 7 天的鑑賞期,否則要重罰。

其實 Apple App Store 的退款機制一直都在,甚至還沒有 7 天的限制。一堆人在那說自己英文不好無法寫退款信(Google 上一堆範例),然而這不是理由,因為你寫中文信去退款也沒問題。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政治人員完全不去查明,以此想炒作知名度。現在最新的情況是 Google 因為不想遵守這項規定,將 Android Market 上的付費軟體在台灣地區下架,也就是台灣的使用者無法在 Android Market 上購買要付費的軟體,而台灣的 Android 本土化軟體開發人員自然也失去了販售軟體的舞臺。

其實線上購買軟體適不適用 7 天鑑賞期一直有爭議,國內兩大網路購物業者都表示軟體拆封即無法退貨,如下圖,這是 PChome Online 的聲明:

如果 PChome Online 的說法是對的,台北市政府其實不應該要求 Apple 和 Google 提供線上購買 7 天的鑑賞期,而是猶豫期,也就是軟體購買下載後 7 天才能開放讓使用者執行才對。如果 PChome Online 的說法是錯的,那你台北市政府在幹三小?只敢打外商卻不敢打國內的線上購物業者,甚至是國內各大電信商(如:遠傳 S 市集、中華電信 Hami 書城)搞的軟體市集它都不敢動(是不敢動,還是因為沒話題性所以無法邀功打知名度,就由大家自己去想),這種做法根本和:只會欺負外商,然後對那些台灣黑心食品廠商還優惠到要給他們補償及減稅(行政院衛生署還花我們的納稅錢弄了支塑化劑對人體沒有立即危害的廣告為這些廠商開脫)的官商勾結行為無異。

你北市府法規會要求 App Store 提供軟體 7 天的試用鑑賞期,你就應該所有登記在你北市府管轄範圍內的公司都一視同仁,不要只挑幾個有話題性的打;不然我在國內線上購物買個軟體回家,最好我是看外包裝 7 天就知道該軟體適不適合我用,裝到我的電腦會不會動啦!

可是你法規會不敢,法規會主委只敢在備詢時上網把妹:




再者北市府行政的粗暴,導致台灣的 Android 付費軟體開發人員及廠商失去生計,這些人可以向北市府申請國賠嗎!?

我們的政府想推責任時就是:「無法可管」,想整你或是政治人物想紅時就是:「依 ooxx 法,所以 xxxx」,反正一切都是隨他說。

台北市政府,你要硬就硬到底!你只要再加把勁,我們就可以買 CD、DVD 回來拷貝好再退貨了!

6 Comments

  1. xx says:

    說的好.軟體不能用要到7 天嗎? 太扯.

  2. 路人癸 says:

    為什麼以前軟體不能試用? 因為貪小便宜的人太多, 軟體太容易被複製而被小偷盜用。類似的案例如音樂, 書籍等等。

    如果現在有新的技術, 可以防止軟體被盜用 (如可以檢查手機上的軟體是否為合法購買, 否則提供平臺可以逕自刪除), 那麼軟體也可以如同郵購商品試用幾天, 對消費者不是一大福音嗎? 畢竟有時不是能不能用, 而是軟體是不是如廣告詞說得那麼好的問題。

  3. goston says:

    @路人癸
    先去弄清楚 App Store 的 DRM 機制,再來說試用問題~

    再者 App Store 早就有退費機制,Apple 在你退費後也不會讓你原本下載的軟體不能執行(老問題,去看懂 App Store 的 DRM 機制),你要的試用目的,幾本上 App Store 早就滿足,只是看你懂不懂得去利用~

    以前貪小便宜的人多,現在就少了!?那台灣一堆人 JB 只為了裝盜版是怎麼一回事?
    Apple 要的話當然可以做到,每次執行軟體都連回去檢查你有沒有購買紀錄,
    只是當你沒網路或沒 Data plan 時,就不要在那靠北軟體不能用~
    然後北市府也不要在那靠北什麼個資法或電腦資料保護法之類的事。

    再者,郵購的軟體你可以拆開來用用看,我看業者讓不讓你退貨~

  4. Ming says:

    提供合理的猶豫期是應該的,至於軟體或是數位格式的資產,是應該多久則應該可以再討論。現在的情況是,google不願意遵守台灣制定的法律(不要舉其他業者的例子,這跟小偷被逮到跟警察說那麼多人偷東西為什麼只抓我是一樣的說法),自然得接受應有的處分。

    我在博客來買實體書,送到後瀏覽一下發現跟我想像的差太多,照樣退書。這跟軟體下載後發現不合使用而要求退款,本質上沒有差別。

    法律制定的不何宜,要討論的是是否以及該如何修正,而不是像google那麼蠻硬。

    取消買賣軟體平台的是google,索賠當然得找google。

  5. goston says:

    @Ming
    Google 不願意遵守中國的法律,所以搜尋引擎業務移出中國,當初一堆人叫好~ 怎了,現在 Google 不想遵守台灣的法律,所以暫時停止付費軟在 Android Market 的交易,有什麼問題?

    你說 Google 應受到應有的處分,ok 啊~ 你北市府也罰一百萬了,人家不繼續賣以免再被罰還不行哦?

    看不慣 Google 的作為的,就在台灣電信業者的市集買東西啊~ 反正 Android 開放,沒 Google 自己 的 Market 也沒差啊~

    Google 蠻橫!?一點也不,北市府才蠻橫吧~ 什麼東西都要限業者幾天提出改善方案,北市府自家效率有那麼快嗎?

    今天很明顯是北市府自己白痴,尤其是那個法規會主委葉慶元,一直在那說什麼 Apple 可以為什麼 Google 不行~ 拜託,Apple 從以前到現在運行的機制改都不用改就符合台灣的法律了~ 是北市府自己北七要求人家要提供鑑賞期,網路上還一堆人北七到跟著起舞~

    葉慶元自己就應該說清楚,他今天要 Apple 和 Google 提供的是猶豫期還是試用期,如果是試用期,很抱歉,他拿來說嘴的 PChome Online 和 Yahoo 也不合法~ 如果是猶豫期,那就如我說的 App 買來應該要七天後才能讓使用者執行。

    至於索賠~ 去看看 Google 的使用條款吧~ 不要再扯消保法之類,人家今天 Google 就是不想理了~ 而北市府因為行政失當造成開發人員的損失,當然可以提國賠~ 你使用者不能更新軟體也可以順便去提啊~ 反正北市府閒閒沒事幹,有的是時間可以處理這類事務。

    之前北市府不也大動作打 SONY 個資被駭的事,打出了個什麼屁了嗎?沒有~ 什麼屁也沒有!炒炒新聞罷了~

    現在明明就是某個人強姦了人,而某國因為法律對強姦行為的定義不明確或不完整,所以硬要拿殺人罪套在那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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